茂名网讯 高州一男子以合伙做“狗胆生意”为幌子,先后诈骗三名“合伙人” 近2万元。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李某虚构了广东省广州市某科研单位急需狗胆提取狗胆液进行科研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盛、韦某森、陈某佐与其合伙做收购狗胆生意,从而先后诈骗了三名被害人共19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陈某盛、韦某森、陈某佐达成了和解协议,向被害人退回了诈骗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
据被告人李某供述,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李某向陈某佐提出广州某科研单位急须狗胆提取狗胆液,可以从中赚钱。后陈某佐介绍陈某盛给李某认识。在谈合伙做收购狗胆生意时,李某提出自己没有本钱,要求陈某佐、陈某盛出钱,并以“在高州收购狗胆是1元一个,而回收价格是每7.5元”为诱,两人信以为真,同意出钱。后来,陈某佐还介绍韦某森入伙。时机成熟后,李某便编造各种理由向“合伙人”要钱,2015年3月12日,其以“活动经费”为由,骗得陈某佐4000元;2015年3月19日,其又以上述同样理由,骗取韦某森500元,并在当天又以“买冰箱保鲜狗胆”为由骗取韦某森14200元;同月24日,其以“买冰箱不够钱”为由再次骗得韦某森1200元。作案后,李某便关闭手机“玩失踪”,结果被陈某佐等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能坦白认罪,且已向被害人退回诈骗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茂名晚报 记者 张丁文 通讯员 彭德劲 刘晓君